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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新政策
[ 录入者:大赢家 | 时间:2007-06-21 06:41:33 | 作者:海都资讯网 | 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 浏览:424次 ]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郑彦

    本报讯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所取得的流转税退(减)税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昨天,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会议,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而目前我省国税局正在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和管理办法,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据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所取得的流转税退(减)税收入,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为了给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政策调整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

    其次,扩大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范围,为了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另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限制,具体比例确定为25%,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对达到安置残疾人比例的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税款的办法,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即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按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而对符合福利企业有关条件的其他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包括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等),也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新闻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要为残疾人缴纳保险

   N据新华社电

    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新政策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安置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保险等五项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9日就新规定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其次,企业必须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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